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校(院)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有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校(院)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申请学术学位硕士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3年以上)、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申请专业应与原有本科学历专业相同或相近,或与当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3、申请人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正式期刊上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申请专业学位硕士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2、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或专业相对应。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
(五)获得拟申请学科、专业培养单位和导师明确同意接收的意见。
第五条 同等学力资格审核
研究生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核后申请人须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图像和指纹等个人特征信息采集。
自注册之日起,申请人具有校(院)同等学力学员身份,注册有效期为6年,学员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学位申请,逾期视为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国家水平考试: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是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每年组织一次。通过同等学力信息平台进行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二)校(院)学位课程水平认定:申请人按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校(院)内修完规定课程并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60分),取得规定学分。
申请人须自平台注册之日起,5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5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通过国家水平考试和校(院)学位课程水平认定后,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不少于12个月的论文相关研究工作。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答辩等环节按照所申请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等要求开展工作。
2.学术成果水平认定
执行同专业全日制硕士培养方案中学术成果认定要求。
同等学力人员需达到本专业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认定要求后,方可进入论文送审及答辩环节。
3.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采取双盲方式。论文评阅人为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专业校外同行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两名及以上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此次申请无效。
4.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名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且不少于2名校外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授予
1.申请人通过国家水平考试、校(院)学位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论文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2.申请人不得在向学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3.逾期未获得学位者,其以往的申请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全部无效,不退还所缴费用。再次提出申请时,其同等学力水平须重新认定。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部通过同等学力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对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课程学习、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申请及授予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须缴纳学费,费用分两阶段缴纳,分别为第一阶段(课程学习阶段)、第二阶段(论文撰写与答辩阶段)。学费标准由校(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报山东省教育和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对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如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校(院)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1.申请人在参加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各项考试时,发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2.在从事课题研究和撰写学术文章、学位论文时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行为;
3.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过程中,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被注销;
4.发生其他违法违纪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校(院)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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